摘要:“罚”本有击伐之义,逐步引申,在敦煌医方中用作艾灸专门量词。 关键词:罚;艾灸量词;敦煌医方
敦煌医方中有一个艾灸量词“罚”,在其它文献中均不见使用。历代辞书均未见释,诸敦煌医籍整理本皆未解其义。 ①右于指下横一指地灸,初破肉,罚都一百罚,永差。如止于痢□四十九罚。(斯5435,174-176行) “罚”原卷写作。此方共见三个“罚”字,马继兴[1]认为“罚”义同“炷”,“一百罚”及“百壮”,“大艾罚”即大艾炷。此卷中“罚”凡四见,另有一例: ②大艾罚一七个,三四个后热□忍痛灸疮,熟即便抽□(斯5435,193-194行) 在其它卷子中有一“伐”字。 ③依此法灸二七伐,仍须使人审看,□□休灸,不然,恐伤过。(伯3378V,40行) “伐”原卷写作。此“伐”字马继兴[2]以为是“壮”的讹字。陈增岳[3]依据伯3596V判断是“壮”的讹字。伯3596V此方文如下: ④依此灸二七壮伐,仍须使人审看,差即休灸,不然恐伤过。(伯3596V,240行) “壮伐”原卷写作,上为壮,下为伐,为比较二者字形,我们特意放在一起剪切。此例马氏认为“伐”乃“乏”的假借字而径改。陈增岳[3]认为“伐”乃讹字,原卷的“壮”即为纠正此字。从两例字形判断,“伐”不应是讹字,“壮”也不是为纠正“伐”字而添加进去的,而是依顺序写下来的。 对比以上诸句,不难发现“罚”、“伐”实乃一词。“罚”、“伐”音同,《广韵·月部》,二字皆为房越切。二词义近,《说文·刀部》释“罚,罪之小者。”是“罚”本义为小罪,引申有击伐之义。《史记·律书》:“罚者,言万物气夺可伐也。”《说文·人部》:“伐,击也。”即击刺、击伐。《诗·大雅·皇矣》:“是伐是肆”,郑玄笺:“伐,谓击刺之。”“罚”、“伐”音同义近,常通用。《广雅·释诂四》:“罚,伐也。” 敦煌医方诸“罚”、“伐”皆与艾灸有关,是取其击伐之义。艾灸是中医常用的扶正伐邪方法之一。灸时用艾叶捻作炷、丸,熏灼身体穴位。用艾灸灼,正是为攻伐体内病邪。 以上“罚”、“伐”语义相通,词性不同。句①,上“罚”字为动词,与前文“灸”互文,为灸灼义。中、下“罚”字皆为量词,用以称量艾灸次数。“罚都一百罚”义为“共灸一百壮。”句②,“艾罚”用名量词“个”来称量,显然“艾罚”为名词。“艾罚”的构词方式为补充式,同“书本”、“船只”等名+量构词法。“艾罚”义同艾炷。句③、④,“伐”字均为动量词,句④“壮伐”或为同义并用。医书中通行的艾灸量词是“壮”。艾灸一次为一壮。这种用法早在《黄帝内经》已见。张丽君[4]对“壮”做过详考,认为“壮”作为艾灸量词,因其本有“伤”义,艾灸一次,就是用艾灸伤体一次,故引申而来。我们同意此说。张文同时考证了针刺量词“痏”,认为“痏”本有伤口、疮口义,针刺亦有伤口,故引申作针刺量词。 “罚”或“伐”用作艾灸量词,源其击伐而轻伤义,同针灸量词“壮”、“痏”的引申理据一样。将“伐”判为讹字不妥,并且难以解释“罚”的由来。“罚”或“伐”用作艾灸量词,仅见与敦煌医书,这体现了语言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。
参考文献: [1]马继兴.敦煌古医籍考释[M]. 南昌: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,1988:230. [2]马继兴. 敦煌医药文献辑校[M]. 南京:江苏古籍出版社,1998: 114. [3]陈增岳. 敦煌古医籍校正 [M]. 广州:广东科技出版社, 2008:370,332. [4]张丽君. 针灸量词“痏”、“壮”考释[J]. 古汉语研究,1993,01:39-43. (原载:《中国针灸》2014年第34卷第8期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