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,切实规范我校使用学科经费因公出国(境)活动,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(境)学科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促进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,根据各类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因公出国(境)事由
申请学科经费因公出国(境)人员需符合 《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境外访学研修工作管理办法》所示相关条件,参加国际学术会议、进修培训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、考察访问等活动需与本学科相关并符合学 科建设需要,有利于学科发展,提升学校学术影响及国际地位。学科带头人须根据学科整体规划、发展要求和经费情况,对境外学术活动的内涵和规范性严格把关。
二、经费使用范围
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(境)经费,是指涉及学校、职能部门、院(系)所派出的出国(境)参加国际学术会议、进修培训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、考察访问等事由,使用的各级各类学科经费。
三、加强预算管理
在编制学科经费预算时,学科经费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(境)经费预算规模,各部门单位按照勤俭节约、目标相关性原则,在核定的比例内,按有关经费使用规定,将因公出国(境)经费编入项目支出预算,并严格执行预算。
四、审批手续
1.因工作需要使用学科经费出国(境),原则上每人每年只限一次,审批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如确因重要学科建设工作需要,当年需第二次使用经费出国(境),需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专题申请报告,批复后按学校相关程序进行审批。
2.出国(境)讲学、科研项目合作,原则上不能从学科经费开支。如遇特殊情况,由所在学科、单位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,报学科建设办公室、校因公出国(境)会审小组审核,报经校长审批,可从学科经费开支部分国(境)外差旅费。
五、严控因公出国(境)经费标准
按国家及学校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。
六、加强绩效评价
因公出国(境)人员完成预定的各项任务归 国回校后,临时和短期出国(境)人员应在回校工作的一个月内(寒暑假时间扣除)在校内开展1次以上专题学术或访学体会报告。中长期出国(境)人员需完成: (1)回校工作的一个月内(寒暑假时间扣除)作一场公开的学术报告,主要报告研修期间的学术及相关情况;(2)回国两年内开设一门双语课,或发表1篇 SCI、EI、ISTP、SSCI、A&HCI、CSSCI检索系统检索论文,或申请到江苏省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及其以上层次的基金项目,或获得省部级科 技进步奖、教学成果奖等奖励。完成上述责任目标后报送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。未完成以上责任目标的人员,三年内不得使用学科经费申请任何形式的出国 (境)。
七、研究生使用学科经费出国(境)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
八、本办法由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九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